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1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707号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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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条款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关联条款(工具 D 风险分级引用):

  •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未缴少缴的,三年内可要求补缴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的,三年内可追征税款、滞纳金,特殊情况(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累计数额 10 万元以上)追征期延长至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追征不受期限限制
  • 第六十三条(偷税认定):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 50%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 50%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三十二条(外币折算)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引擎实现对应:FX-1(汇算折算价 = 纳税年度 12 月 31 日人民币中间价);FX-4(预缴不重算)。官方交叉验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明确"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折合计算"(依据 2020 年第 3 号公告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