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条款摘录
一、《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股息)
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 25% 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 5%; (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 10%。
适用要点(工具 A 模块 A3):个人股东(非持股 25% 以上公司)取得 H 股股息,来源方预提上限为 1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条(股息)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 10%。
适用要点:中国税收居民提交 W-8BEN 后,美股股息美国预提 10%;未提交则按美国国内法预提 30%(超限部分依 2020 年 3 号公告第四条不属于"依来源国法律应当缴纳"的口径存在争议,实务上可申请美方退税或进入中国 5 年结转抵免——见规则规格 OP 及模块 A3.5 开关)。
三、国税函〔2011〕348 号(H 股股息个人股东代扣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045号文件废止后,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其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H 股公司执行口径(据上市公司公告及金杜律所解读整理):
| H 股个人股东身份 | 代扣税率 |
|---|---|
| 香港/澳门居民,及与中国协定股息税率为 10% 的国家居民 | 10% |
| 协定税率低于 10% 的国家居民 | 先按 10% 扣,可申请退还多扣部分 |
| 协定税率高于 10% 低于 20% 的国家居民 | 按协定实际税率 |
| 无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及其他情况 | 20% |
⚠️ 口径提示(规则规格 OP-6):348 号文文字上规范的是"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内地税收居民经境外券商(富途等)直接持有 H 股时,实务中股份登记在托管链条名下,H 股公司通常按 10% 预提——内地居民就该股息按 20% 税率申报并补差 10%(与 2025 年以来各地税务机关补税执行口径一致)。该情形在"境内所得被低扣 vs 境外所得抵免"两种定性间存在差异,规则引擎默认分支与区间值输出规则见规则规格说明书。
四、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6〕127 号(港股通股息代扣规则)
内地个人投资者经港股通(沪港通/深港通)取得股息红利:
| 标的 | 代扣人 | 税率 |
|---|---|---|
| H 股股息 | H 股公司(向中国结算申请获取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 | 20% |
| 非 H 股(红筹、香港本地股)股息 | 中国结算 | 20% |
原文(财税〔2016〕127 号):"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注记(工具 A 模块 A3 红筹叠加情形):部分红筹公司(境外注册中资控股)派息时已就分红缴纳 10% 预提企业所得税("分红出境税"),个人再被代扣 20% 个税,出现合计约 28% 的扣款现象;已缴的境外预提税部分可凭凭证申请税收抵免。UI 对红筹股息应提示核对交割单实际扣款构成。
转让差价:内地个人经港股通转让港股所得暂免个税(见 04 号文件,至 2027-12-31)。
五、关联:香港市场投资者经港股通投 A 股(财税〔2014〕81 号第二条,备查)
香港市场投资者(含个人)投 A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暂由上市公司按 10% 代扣;属他国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协定股息税率低于 10% 的,可申请退税。(本产品英文版面向在华外籍人士时涉及。)